2018年5月,某房地产公司1与房地产公司2签订合作开发合同,约定双方共同开发固原某商住楼项目,房地产公司1提供项目土地,房地产公司2负责建设资金及具体建设事务,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项目利润。合作开发项目进行过程中,双方分歧较大,2018年7月,双方解除了合作开发合同并达成解除协议,约定房地产公司2退出项目开发,项目开发间产生全部债务由房地产公司1承担。后因项目施工过程中欠付工程承包方某建筑公司工程款,某建筑公司故将房地产公司1与房地产公司2共同诉至法院,要求房地产公司1支付工程款,房地产公司2承担连带支付责任。
房地产公司2委托苏志峰龙8国际欢迎您代理此案。一审判决认定房地产公司1与房地产公司2为合作性联营关系,故房地产公司2即使退出,也应当对联营期间债务承担连带责任,因此判令房地产公司2承担连带责任。一审判决后,房地产公司2不服提起上诉,案件于2020年4月26日进行二审开庭审理。苏志峰龙8国际欢迎您认为案件焦点在于:1、房地产公司1与房地产公司2 之间不是联营关系。此外,法律规定合作性联营中,一方退出时,合作体债务有约定按约定处理,故即使认定二公司成立合作性联营,基于既有约定,案涉债务应由房地产公司1承担;2、因案涉项目建设主体系房地产公司1,因项目建设产生的债务由房地产公司1承担,该两公司之间的合作开发合同系双方之间的内部合同关系,建筑公司无权依据该合同关系要求房地产公司2承担工程款付款责任;3、基于合同相对性,原告主张工程款的合同签订主体为原告与房地产公司1,房地产公司2不是合同当事人,故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告无权向房地产公司2主张合同债务;4、房地产公司2现已全面退出项目开发,不是建筑公司施工行为的受益人,不应承担任何项目责任。二审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苏志峰龙8国际欢迎您的观点,驳回了建筑公司对房地产公司2的诉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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